朱某被控抢劫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韶敏 单位:
被告人的供述,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但被告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供述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不能轻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主要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口供与其...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定: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1993)琼海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朱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唐某,男,33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源荣海南省琼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31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工人,1992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业民;审判员:程家振;代理审判员:冯卿。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韶敏;审判员:林波;代理审判员:陈琼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