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故意伤害案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发连 单位:
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严某定罪是正确的,量刑是适当的。本案中值得指出的问题是严某伤害行为与其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究竟应当怎样看待?从本案确认的事实可以认为,严的伤害行为尚不足以造成被害人邱某1的死亡。其死亡是由于受到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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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严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令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邱某,男,54岁,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系被害人邱某1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肖邦华,宜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严某,男,现年20岁,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工人。
辩护人:陈守邦宜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尚恒;审判员:余发连;代理审判员:刘雪青。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华谟;审判员:张水青王永昭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时间:1993年2月16日。
二审时结间:1993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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