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某诉莫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伊犁州教育学院

伊犁州教育学院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州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争鸣 单位:
莫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在对莫某的处罚上,充分考虑本案中行为人对自诉人禹某的婚姻自由侵害程度、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其一贯表现和处理本案的社会效果,所做的裁判是正确、恰当的。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本案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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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1993)奎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1993)伊州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禹某诉莫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禹某,女,回族,20岁,教师。现在伊犁州教育学院上学。
被告人(上诉人):莫某,男,壮族,1972年2月19生,广西河池县人,工人。现在伊犁州教育学院上学。
被告人莫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美书;审判员:刘长运罗争鸣。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洪有;代理审判员:易平徐善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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