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抗诉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昌铁路分局机务科

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广丰县法律顾问处

江西铁路经济开发总公司上饶机务段公司

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沪高刑终(抗)字第5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明方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吴某、毛某无罪是正确的。因为: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言,没有犯罪的故意。他们在主观上只是想为本单位的职工谋点福利,因而轻信了邓某的谎言,帮助邓联系购油的单位,在邓签订了供油的购销合同并接受了预付货款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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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1)沪铁中刑字第4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沪高刑终(抗)字第53号裁定书。
2.案由:吴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吴某,男,1947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系南昌铁路分局机务科副科长。1991年2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1992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郑传本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信磐,江西省广丰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毛某,又名毛某1,男,1943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系江西铁路经济开发总公司上饶机务段公司副经理。1991年2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1992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陈敏涛、汪世雄,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方;审判员:倪振良;代理审判员:王桂喜。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松麟;审判员:官文华叶茂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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