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被控诈骗宣告无罪案 第二审程序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刑终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培理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还是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合同纠纷?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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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石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刑终字第28号判决书。
2.案由:郭某等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建宁、代理检察员狄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夏平罗糖厂。
法定代表人:万某,宁夏平罗糖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铎宁夏平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郭某,男,35岁,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1992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燕石嘴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吉峰银川市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男,48岁,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农民。1992年8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白晶莹石嘴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白晶莹石嘴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乃杰石嘴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郗雪梅;代理审判员:陈大力张仁。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长明;审判员:黄兰芳;代理审判员:金周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1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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