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上海第二皮鞋厂同茂商行分行

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刑申字第1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华山 单位:
对于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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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1)闸法刑字第36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沪中刑上字第692号裁定书。
一审补充裁定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1)闸法刑字第364号裁定书。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刑申字第135号判决书。
2.案由:陈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俊青。
被告人:陈某,男,1946年11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县人,上海第二皮鞋厂同茂商行分行经理。1991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徐庆云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湖苍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琴芬;人民陪审员:周根元吴慧明。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雷昌;代理审判员:闵灏曹卫东。
再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俊洪;审判员:姚坚敏;代理审判员:谢抗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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