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周某1等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第五百货商场

九江市建设银行中心支行

江西省华赣律师事务所

九江市工商银行十里办事处

九江市印刷总厂

九江市律师事务所

九江市房地产公司

陕西省汉中地区邮电局

陕西省汉中市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汉中汉江医院

陕西省第三印染厂

陕西省汉中地区油脂化工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民终字第1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库在国 单位:
房地产案件最主要必备要件是房产所有权证明书,产权转让或变更必需到房屋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重新核发房产所有权证明书,并依法缴纳税收,从而得到法律上的确权。以其它方式转让或变更来取得房产所有权证明书和过户手续的一律无效。西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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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3)浔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民终字第184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曾用名周某2,女,193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九江市第五百货商场退休职工,住九江市。
诉讼代理人:胡某,男(原告之长子),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九江市建设银行中心支行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任桂平江西省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1,男,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九江市工商银行十里办事处干部,住九江市。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3,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九江市印刷总厂工人,住九江市。
诉讼代理人:胡豫珍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4,女,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房地产公司干部,住九江市。
第三人:叶某,女(周某5之妻),193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地区邮电局退休职工,住XX宿舍。
诉讼代理人:王国骏陕西省汉中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6,男(周某5之长子),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汉江医院干部,住XX宿舍。
第三人:周某7,男(周某5之次子),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三印染厂工人,住XX宿舍。
第三人:周某8,男(周某5之三子),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地区油脂化工厂工人,住XX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库在国;审判员:柳居明;代理审判员:刘明。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淇庭;审判员:张善琴;代理审判员: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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