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郭某等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锦州市第二医院

锦州市解放路小学

锦州市一五五厂

辽宁晶体管厂

沈阳铁路局锦铁薛家配件厂

沈阳铁路局锦铁材料总厂

锦州市中区医院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锦民终字第326号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德增 单位:
1.本案是因房迁后的补偿安置纠纷引起的。拆迁单位根据52号房明五间暗10间的格局,决定安置2室1厅楼房五户。朱某决意与4子各得一户,并得到郭某1之外其它人的同意,其补偿费给朱某。郭某1不同意,非要二户房。朱某只好再次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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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1993)凌民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锦民终字第326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女,191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上诉人):郭某1,男,194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锦州市第二医院医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男,193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锦州市解放路小学教师,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2,女,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锦州市一五五厂工程师,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3,男,194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晶体管厂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4,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锦铁薛家配件厂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5,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锦铁材料总厂助理会计师,住锦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6,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锦州市中区医院医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委托人朱某、郭某2、郭某4、郭某5):郭某6,住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彦;审判员:李德增;代理审判员:田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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