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张某1、冯某房屋确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监字(1993)第3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东旭 单位:
本案为房屋确权案,案经三级法院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终审判决合肥市城隍庙庙东街32号房为张某1、冯某所有。再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运用证据方面是正确的,其理由;
1.以张某名义申请购房不等同于张某购房。(1)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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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83号。
再审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监字(1993)第31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张某。
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吴某。
诉讼代理人:汪自龙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张某1。
被告(上诉人、原审上诉人):冯某。
诉讼代理人:钱德关合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世群;代理审判员:顾荣和刘东旭。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皖;代理审判员:汪建张宗珍。
再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远阔;代理审判员:王平丽沈世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2个月)。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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