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五十八人诉海南省农垦总局等房屋腾退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石油化工部采油研究所

海口市第九小学

海口市建筑公司

广州海运局

海口市国土局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海南涤伦丝厂

海南农机厂

海口市第一中学

长春地质学院

山东省胜利油田钻井公司机修室

山东胜利油田钻井技术公司

山东省胜利油田钻井公司通讯站

定安县中瑞农场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州市沙河燕塘农工商贸易公司医疗室

海口市纺织印染厂

海口市租赁公司

海南省新华书店

海南外贸食品出口公司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海南省建筑总公司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海口市海山织造厂

海南省人民医院

海南银海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铁路局

海口华侨大厦

海口市新华区渔网厂

陵水县东岭农场

深圳市对外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第三小学

海口市五金公司新华门市部

海口市食品公司

山东矿业学院

海口市烟酒公司

南京市高速齿轮箱厂

海南外贸土产公司

屯昌县糖厂

深圳市南头区统计局

海南机械厂

海口市教育幼儿园

海南农机一厂

海口市橡胶一厂

海南机械总公司

海口市电子公司

海口市振东区汽车配件厂

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农垦商贸公司

海南省农垦商贸公司

海口市文明西路3号之二

海口市文明西路3号之二

宏达酒家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民二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繁桉 单位: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刚审理本案时,曾有过“法院对本案不应受理”的说法。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1987年10月22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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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民二初字第10号。
2.案由:房屋腾退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女,89岁,汉族,海口市居民,住海口市。
原告:梁某,男,64岁,汉族,北京市石油化工部采油研究所干部。
原告:梁某1,女,72岁,汉族,海口市居住,住海口市。
原告:梁某2,男,49岁,汉族,海口市第九小学教师。又系上列三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梁某3,女,68岁,汉族,海口市建筑公司工人。
原告:林某,女,86岁,汉族,海口市居民,住海口市。
原告:梁某4,男,60岁,汉族,广州海运局干部。
原告:梁某5,男,55岁,汉族,海口市国土局干部。
原告:梁某6,男,52岁,汉族,海南省环境资源厅干部。
原告:梁某7,男,48岁,汉族,海南涤伦丝厂干部。
原告:梁某8,男,45岁,汉族,海南农机厂干部。
原告:梁某9,女,57岁,汉族,海口市第一中学教师。
原告:梁某10,男,63岁,汉族,长春地质学院教授。又系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沈某,女,50岁,汉族,山东省胜利油田钻井公司机修室工人。
原告:梁某11,女,24岁,汉族,山东胜利油田钻井技术公司工人。
原告:梁某12,男,26岁,汉族,山东省胜利油田钻井公司通讯站工人。
原告:梁某13,女,63岁,汉族,定安县中瑞农场退休干部。
原告:钟某,男,59岁,汉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师。
原告:梁某14,女,46岁,汉族,广州市沙河燕塘农工商贸易公司医疗室工作。
原告:梁某15,女,44岁,汉族,海口市纺织印染厂干部。
原告:梁某16,女,42岁,汉族,海口市租赁公司干部。
原告:何某,男,69岁,汉族,海南省新华书店退休工人。
原告:何某1,男,61岁,汉族,海南外贸食品出口公司退休干部。
原告:何某2,男,57岁,汉族,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
原告:何某3,女,65岁,汉族,住海口市新民西路62号。
原告:陈某,男,192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建筑总公司退休工人。
原告:陈某1,男,63岁,汉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工作。
原告:梁某17,男,54岁,汉族,海口市海山织造厂退休干部。又系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梁某18,女,63岁,汉族,海南省某7医院退休医生。
原告:梁某19,女,64岁,加拿大国籍,住SCARBOROUGH,ONT MIVIKQ CANADA。
原告:梁某20,女,58岁,美国国籍,住CA93923,U.S.A.
原告:梁某21,女,56岁,美国国籍,住U.S.A.
委托代理人:唐某,海南银海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梁某22,男,58岁,住香港九龙。
原告:梁某23,男,60岁,汉族,甘肃省,兰州铁路局干部。
原告:梁某24,男,46岁,汉族,海口华侨大厦干部。
原告:梁某25,男,40岁,汉族,海口市新华区渔网厂工人。
原告:梁某26,女,58岁,汉族,陵水县东岭农场退休干部。
原告:梁某27,女,48岁,汉族,深圳市对外律师事务所干部。
原告:梁某28,女,40岁,汉族,海口市第三小学教师。
原告:梁某29,女,40岁,汉族,海口市五金公司新华门市部工作。
原告:梁某30,男,50岁,汉族,海口市食品公司干部。又系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杨某,女,83岁,汉族,海口市居民,住海口市。
原告:梁某31,女,60岁,汉族,山东矿业学院干部。
原告:梁某32,男,67岁,住香港。
原告:梁某33,男,39岁,汉族,海口市烟酒公司干部。又系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梁某34,男,77岁,住香港。
原告:梁某35,女,65岁,汉族,住深圳市。
原告:梁某36,女,69岁,汉族,住海口市。又系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梁某37,男,192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速齿轮箱厂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梁某38,海南外贸土产公司职工。
原告:周某,女,57岁,汉族,屯昌县糖厂职工。
原告:周某1,女,55岁,汉族,深圳市南头区统计局干部。
原告:周某2,女,54岁,汉族,海南机械厂工人。
原告:周某3,女,49岁,汉族,海口市教育幼儿园幼师。
原告:周某4,女,47岁,汉族,海南农机一厂工人。
原告:周某5,男,53岁,汉族,海口市橡胶一厂工人。
原告:周某6,男,44岁,汉族,海南机械总公司职工。
原告:周某7,男,37岁,汉族,海口市电子公司职工。
原告:周某8,男,40岁,汉族,海口市振东区汽车配件厂工人。又系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陈经鹤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农垦总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2,海南省农垦商贸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冯某,海南省农垦商贸公司副经理。
被告:海南省农垦商贸公司博爱旅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旅社负责人。
第三人:黄某,男,30岁,汉族,在海口市文明西路3号之二经营恒昌茶店。
第三人:陈某3,男,43岁,汉族,在海口市文明西路3号之二经营宏达酒家。
诉讼代理人:陈某4,39岁,在宏达酒家工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琼;代理审判员:曾繁桉陈汉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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