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肖某相邻权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吉地法民终字第37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翠华 单位:
1.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问题。明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分工和权限,有利于发挥不同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职能作用,避免因职责不明而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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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1993)永民初字第150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吉地法民终字第372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男,57岁,江西省永新县人,工人,住永新县。
诉讼代理人:左昌炽,男,吉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肖某,男,48岁,江西永新县人,工人,住永新县。
诉讼代理人:谢光伟,男,永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江平;书记员:王跃。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礼和;审判员:范丽军;代理审判员:钱翠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昕11月1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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