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南泉铁木家具厂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南岸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8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明耀 单位:
1.关于本案案由
案由是案件性质的反映,它表明了当事人双方讼争的焦点。本案中,郑某将摩托车交由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保管,由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保管失职,致郑某摩托车被盗,故郑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急救医疗中心赔偿之诉。由于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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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法院判决书: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972号。
二审法院调解书: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85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30岁,重庆南泉铁木家具厂工人。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急救区疗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中心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39岁,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莫新跃重庆市南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宁;人民陪审员:熊燕柱赖志暄。
二审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练仕祥;代理审判员:唐代忠张应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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