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法院判决书: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972号。
二审法院调解书: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856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30岁,重庆南泉铁木家具厂工人。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急救区疗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中心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39岁,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莫新跃,重庆市南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宁;人民陪审员:熊燕柱、赖志暄。
二审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练仕祥;代理审判员:唐代忠,张应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于1992年6月15日晚七点半左右驾驶一辆银狼“125”型摩托车到被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探视住院的妻子,在进入被告大门时,由被告门卫指定将摩托车停放在该中心的停车场。当晚九点半左右原告从住院部出来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原告认为被告方保管失职,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摩托车折价款10000元。
(2)被告辩称:原告擅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告方门诊部挂号处门口,这种行为违反了被告方有关外单位车辆进入停放的规定,属于乱停乱放,被告方门卫叫其停放他处,这种处理是恰当的。原告没有给付被告方摩托车保管费,原、被告间不存在寄存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摩托车并无保管的义务,其摩托车被盗与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审查、核实证据查明:原告于1991年9月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旧车交易市场购得日本产银狼牌“125”型摩托车一辆,价格人民币9000元,办理摩托车牌照,缴纳有关税费等共1100元。摩托车牌号为0X—XXXX2,车架号为27327。1992年6月15日晚七点三十分左右,原告骑该摩托车到被告处探视住院治病的妻子,当摩托车驶入被告门诊部挂号室前时,因该处禁止停车,值班门卫陈某便指定原告将车停放在该院另一处。按被告方的“停车规定”,外单位及和个人的车辆进入医院时,须经值勤人员允许并由执勤人员指定停车地点,被告方按车辆停放时间收取停车费。但由于门卫当时较忙,加之停放时间的长短难以确定,故当时原告未交纳停车费。当晚九点三十分左右,原告从住院部出来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遂报告了被告方值班门卫,并与门卫在院内找寻。找寻未果后,原告与被告门卫陈某到有关公安机关报案。该案至今尚未破获。原告找被告方协商解决有关赔偿事宜,被告否认自己负有赔偿责任,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有以下证据
(1)四川省重庆市公安局第一交通管理所核发给原告的行车执照,上载:“号牌号码:四川0X—XXXX2;厂牌型号:银狼125;发动机号码:047983;车架号码:27327。
(2)郑某办理牌照、缴纳税费等费用的收据。
(3)被告单位的停车规定:“①自行车、人力车不得进入院内,外单位车辆进入院内须经执勤人员允许方可停车;②外来接送病人的车辆(摩托车)按停放时间交费,车上的物品自己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三、在院内停放时严禁乱停乱放,严禁用水冲洗;……”。
(4)被告门卫陈某的证言(与原告陈述一致)。
(5)重庆南坪旧车交易所所长黄某证词:“按市场价格这种车现在可卖8000元左右,且不包括牌照、税费等”。
3.一审判案理由
(1)原、被告间的寄存保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有妥善保管摩托车的义务。本案原告进入被告院内时,由被告门卫安排将车停放于指定地点,门卫的安排是其按被告方的停车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被告而为的职务行为。原告接受了门卫的安排,将车停放到指定地点。由此,原、被告间成立了摩托车寄存保管合同关系。根据这一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摩托车负有妥善保管、原物返还的义务。现原告摩托车被盗,与被告门卫未尽到保管义务有直接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摩托车折价款。
(2)原告未交纳停车费,亦应负相应责任。按被告方“停车规定”,停放车辆需交纳保管费,故原告应向被告方交纳停车费用。但本案原告未及时交费,导致寄存保管合同成立手续不完善,对此,原告有一定过错,因被告方未收取费用,应酌情减轻其应负责任,可判决被告适当赔偿原告摩托车折价款。
4.一审定案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考虑到摩托车折旧、原告有一定过错等实际情况,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赔偿郑某人民币6000元。
本案诉讼费510元,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负担350元,郑某负担160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诉称:按上诉人单位“停车规定”,停车应缴纳停车费,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按规定交费,故寄存保管合同不能成立,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对其摩托车遗失不负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6000元不当,要求二审法院改变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将摩托车停放在上诉人院内,是上诉人门卫依上诉人的授权所作的指定,故该行为应视为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与郑某间的寄存保管合同成立,由于郑某未交费系门卫当时工作太忙,且停车时间亦难以确定,故不能以此认为郑某主观上有过错。按有偿寄存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交纳费用并非该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而仅是保管合同成立后郑某依此合同应承担的一项义务。如郑某不履行交费义务,上诉人可依约提起诉请。但这并不影响上诉人按照保管合同应负的保管义务,如摩托车毁损、遗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所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郑某未缴费、合同手续不完备为由,认为郑某对摩托车遗失亦有过错,从而减轻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赔偿责任,是不恰当的。
(六)二审定案结论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郑某考虑到其妻子在上诉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受到的良好治疗和精心护理,表示愿意减少上诉人的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赔偿郑某人民币4000元(此款在送达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一审诉讼费510元,双方议定由郑某负担460元,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负担50元。二审诉讼费510元由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负担。
(七)解说
1.关于本案案由
案由是案件性质的反映,它表明了当事人双方讼争的焦点。本案中,郑某将摩托车交由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保管,由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保管失职,致郑某摩托车被盗,故郑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急救医疗中心赔偿之诉。由于郑某与急救医疗中心之间建立了寄存保管合同关系,摩托车遗失可谓急救医疗中心违反了妥善保存、返还原物的合同义务,故应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摩托车遗失致郑某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亦可要求急救医疗中心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该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纠纷。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纠纷,当事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此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观点较为一致,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理由起诉。对原告的选择,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就本案而言,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认为急救医疗中心侵犯了其财产的所有权,要求急救医疗中心承担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对此,一、二审法院均予以认可,故两审法院均以“财产损害赔偿”确定此案案由。然而,两审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却不同程度地混淆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把该案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的同时,又按寄存保管合同的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违约责任的形式来划分本案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尽管本案被告无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其责任形式均表现为赔偿损失,但两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法理上的含混,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2.关于本案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二类。前者是指公民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提供暂时保管服务的一种合同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具有设立程序的简单化和保管物数目较小、易于保管的特点,它可以表现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保管。本案所涉合同即为有偿性的一般保管合同关系。
由于一般保管合同关系设立程序较为简单、故尔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常易产生争议。如本案中的这个问题便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就本案合同的形式而言,明显地带有“标准合同”(或称“格式合同”)的特征。所谓标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事前订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他方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有异于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而作成的民事合同。本案中,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事前即将停车地点、收费标准等有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事项,单方面作出决定并以“停车规定”的形式公诸于众,只要停车人表示接受,并将车辆交存急救医疗中心(一般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保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故郑某在认可急救医疗中心“停车规定”的前提下,按急救医疗中心门卫的指定将车停放于急救医疗中心院内,双方之间保管合同关系便宣告成立。尽管按“停车规定”双方建立的应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郑某没有交纳费用,亦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效力。所以,急救医疗中心以郑某未交费为由,否认合同关系,其抗辩混淆了合同成立要件与合同义务的界限,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这个问题在认识上的明晰,对审判实践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无疑是有裨益的。
(黄明耀)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778 - 78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