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喀什友谊医院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总医院

新疆商检局商环公司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军区376医院

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总医院

乌鲁木齐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后勤部法律顾问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后勤部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乌中民终字第4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东良 单位:
1.本案原告人杨某、武某、武某1与死者武某2有着婚姻和血缘关系。死者的尸体由其亲属安葬,亲属对死者尸体享有领管、处分、安葬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否则就要对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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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1992)沙民初字第205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乌中民终字第403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回族,1939年生。新疆喀什友谊医院离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宋小毛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武某,女,回族,1961年8月15日生。乌鲁木齐总医院干部,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系武某之夫),新疆商检局商环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敢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武某1,男,回族,1964年5月16日生。新疆军区376医院医师,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军新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石某,乌鲁木齐总医院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乌鲁木齐总医院干部,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长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后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高金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后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景民;审判员:马春华张海强。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东良;审判员:张亚豪吕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5日(因本案疑难,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后,仍无法结案;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再延长6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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