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塑料一厂

北京市塑料一厂

北京市塑料一厂

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

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

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纺织组

文书字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3)宣民初字第2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宝琴 单位:
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是我国法律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因此,我国对产品质量有严格的要求,并十分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除民法通则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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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3)宣民初字第2133号。
2.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29岁,北京市塑料一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34岁,北京市塑料一厂干部。
诉诉代理人;谭某,男,48岁,北京市塑料一厂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
法定代理人:祝某,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龚某,女,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百货商场纺织组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柴虹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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