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某诉李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华安县第一中学

华安县竹器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1993)华民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邹黄林 单位: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华安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基本合法、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的规定,本案的直接受害者是阙某2,不是其父阙某。有权提起诉讼的人是阙某2。但阙某2已死亡,无从提起诉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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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1993)华民初字第28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阙某,男,193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
诉讼代理人:阙某1(系原告之子),男,1957年出生,汉族,华安县第一中学教师,住华安县。
被告:李某(又名李某1),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华安县竹器厂临时工,住华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邹英林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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