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南宁市电机厂劳动报酬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针织厂

南宁市电机厂

南宁市电机厂政工科

南宁市电机厂政工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民终字第2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国雄 单位:
此案属劳动报酬纠纷案,案件涉及到企业用工自主权问题,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有权决定职工的调进调出,但企业在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邹某是一名国家干部,对于她个人的调动问题,应当按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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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3)城民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民终字第283号。
2.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邹某,女,1948年12月20日出生,南宁市针织厂会计。原系南宁市电机厂会计。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电机厂。
法定代表人:钟某,南宁市电机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南宁市电机厂政工科干部。
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南宁市电机厂政工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显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秋;代理审判员王世忠王柏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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