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诉胡某开除争议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

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

涪陵市律师事务所

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

涪陵地区卫校

涪陵市律师事务所

涪陵地区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涪地法民终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进军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以下两个问题:
1.行政处分时效。在查清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准确理解政策和法律规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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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涪陵市人民法院(1993)涪法民郊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涪地法民终字第252号。
2.案由:开除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地址:涪陵市红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阙某,男,47岁,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张某,涪陵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胡某,女,43岁,涪陵市城郊食品分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51岁,涪陵地区卫校干部。系被告丈夫。
诉讼代理人(一审):贺军涪陵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畅涪陵地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涪陵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荣生。
二审法院: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贵任;代理审判员:戴治全李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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