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1、泉州文学编辑部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泉民终字第3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亚木 单位:
本案是一件利用小说侵害名誉权案件,小说是一种文学形式,以虚构为其主要创作特点,它可以直接源于生活中的素材,进行艺术加工,使其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创作出具有社会意义的典型形象。但是本案被告陈某1完全背离了小说创作的艺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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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3)鲤民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泉民终字第383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蔡立辉泉州市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蔡书榕泉州市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1940年7月30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曾超泉州市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建辉泉州市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文学》编辑部。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编辑部主编。
诉讼代理人:郑某,该编辑部编委。
诉讼代理人:陈某2,该编辑部副主编。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守品;审判员:黄庭生;人民陪审员:陈汉周
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华;代理审判员:邱闪红吴智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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