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诉高某等退还建房集资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彭白装运公司

四川省彭州市集体商店

四川成都市奋进精雕艺术厂

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小北街集资房三单元四楼五号

四川省彭州市城建局拆迁办公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民终字第4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照俊 单位:
本案为建房集资债纠纷。该纠纷虽因旨在建房的建筑工程合同不能履行而引起,但纠纷的关键则在于集资协议。它不仅涉及此类非典型协议的内容确定,而且涉及多个人之债的问题。
首先,本案所涉及的建房集资协议虽具有多数人共同行为性质,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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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1990)彭民初(重)字第20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民终字第467号。
2.案由:退还建房集资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彭白装运公司工人。
原告:罗某1,女,35岁,汉族,四川省彭州市集体商店职工。
被告(上诉人):龙某,男,47岁,四川成都市奋进精雕艺术厂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女,52岁,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居民。
被告(被上诉人):青某,男,55岁,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城建局拆迁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仁烈;审判员:钟大春;代理审判员:王成裕。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全君;代理审判员:陶建华;代理审判员:刘小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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