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罗某返还股票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深圳大学

苏州酿酒总厂

苏州酿酒总厂

苏州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1993)沧民初字第4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勤安 单位:
本案实质上是因股票代理认购产生的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代理问题。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代理制度,这是保护公民、法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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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1993)沧民初字第460号。
2.案由:股票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深圳大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吴某,苏州酿酒总厂厂长。
被告:罗某,男,1965年4月出生,苏州酿酒总厂办事员。
诉讼代理人:洪以文苏州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大年苏州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志明;代理审判员:贺思源沈燕虹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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