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诉邹某等返还摸奖奖品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苍溪县歧坪司法所

苍溪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法民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新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摸奖奖品权属纠纷。争执焦点在于,原告侯某的摸奖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代被告邹某摸奖的代理行为,中奖奖品归谁所有。
1.从摸奖的法律性质来看,歧坪镇供销社举办“二十万元迎春大奖赛”,公布中奖奖票号码及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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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1993)苍民初字第9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法民终字第45号。
2.案由:返还摸奖奖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侯某,女,12岁,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法定代理人:侯某1(侯某之父),男,3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罗刚,苍溪县歧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邹某,女,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蔺某(邹某之夫),男,3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谢继平,苍溪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安群;审判员:淳廷和白云发。
二审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代理审判员:梁晓岗易晓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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