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陈某等管辖异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康福实业公司

杭州市丝绸第二服装总厂

浙江省康福实业公司

浙江省康福实业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民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亚君 单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法条规定了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的审判管辖原则。而经常居住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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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1992)慈法民初字第76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民终字第69号。
2.案由:管辖异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慈溪市。
诉讼代理人:陆某1,男,1941年5月2日出生,务农,住慈溪市。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康福实业公司职员,现暂住杭州市。
诉讼代理人:俞某,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杭州市丝绸第二服装总厂工人,住杭州市。
被告(上诉人):陈某1(系陈某之父),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在浙江省康福实业公司工作,现暂住杭州市。
被告(上诉人)严某(系陈某之母),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在浙江省康福实业公司工作,现暂住杭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岳良。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祖耀;审判员:陈国道;代理审判员:王亚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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