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某耐火金刚砂磨料磨具厂诉第二砂轮厂附属四厂购销合同货款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法经监再裁字第9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法经监再判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金贵 单位:
1.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供需双方于1990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的,不违背国家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应以此合同的约定解决这一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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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1992)中法经判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郑法经上判字第147号。
再审裁定书、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法经监再裁字第9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法经监再判字第94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某耐火金刚砂磨料磨具厂(下称供方)。
法定代表人: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葛文珠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厂经营厂长。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第二砂轮厂附属四厂(下称需方)。
法定代表人: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厂业务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新年。
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平;审判员:闫天喜;代理审判员:王国玺。
再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和禄;审判员:郑其经;代理审判员:张清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1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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