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小河供销社诉陕西省黄河航运开发公司榆林分公司、张某无效购销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榆经终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继敏 单位:
本案涉及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权代理的认定和追认,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三个法律问题:
1.本案是一起羊绒购销合同无效案。对此,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认定都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按照当时国家和省、地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凡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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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法院判决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1993)靖经初字第4号。
二审法院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榆经终字第67号。
2.案由:无效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靖边县小河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有录靖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陕西省黄河航运开发公司榆林分公司(简称黄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周榆林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46年6月2日生,黄航分公司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让沛明;代理审判员:周丙元畅捷。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汝林;审判员:韩锦伟马光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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