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副食公司诉象州县糖业烟酒公司购销白糖合同案
案由: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桂经终字1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加兰 单位:
本案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在审查认定经济合同是否成立时,除了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文之外,还要考虑与合同有连带关系的其他因素。如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即审查了该白糖购销合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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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柳地法经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桂经终字120号。
2.案由:白糖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西省景德镇市副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景德镇市副食品公司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经明景德镇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糖业烟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某,女,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仲春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柳州地区糖业烟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洋;审判员:廖青云;代理审判员:张克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寿仁;审判员:麦济艰;代理审判员:黄宗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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