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柘林电器设备厂诉奉贤县新寺西湾农机服务队模具转让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奉贤县柘林乡法律服务所

上海新星保安器材厂

上海市古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4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为民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接受原告方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是无可争辩的。值得提出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转让协议中忽略了对标的物数量、质量的明确约定,以致在合同履行时,因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而引起拖欠转让款的纠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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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1992)奉经初字第60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经终字第423号。
2.案由:模具转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柘林电器设备厂(简称“电器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孝弟,奉贤县柘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奉贤县新寺乡西湾农机服务队(简称“农机服务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新星保安器材厂厂长(原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苏峰上海市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志林;审判员:何声;代理审判员:陈士龙。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应新龙;代理审判员:汤兵生励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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