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工艺雕刻厂诉北京丹侬-霍兰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设备购销、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案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中法经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世秀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关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设备购销的复合性合同纠纷,但又以技术合同的性质为主,具备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合同的基本属性及特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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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中法经初字第21号。
2.案由:设备购销、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衡水市工艺雕刻厂。
法定代表人:白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友衡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丹侬-霍兰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建厂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少任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新波;审判员:崔文潮魏爱民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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