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诉重庆市南岸粮食制品公司技术服务合同案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3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朝伟 单位: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其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敖某设计绘制设备图纸交给制品公司使用,制品公司应按约定给付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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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1)南法经字第18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305号。
2.案由:技术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敖某,男,59岁,重庆市南岸汽车机具修理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张树森重庆市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重庆市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南岸粮食制品公司(简称“制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芳重庆市南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明成;代理审判员:肖光荣彭卫。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忠;审判员:马竹;代理审判员:李世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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