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湘中新型建筑材料厂诉常德市隔热防水建材厂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益经终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剑平 单位:
确认技术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本案所转让的“家乐牌”隔热镇水粉技术是常德市隔热防水建材厂在实施他人专利权过程中取得的后续技术成果,该技术并未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非专利技术依技术合同法是可以转让的,故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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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1992)安经初字第110号。
二审判决书: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益经终字第87号。
2.案由:技术转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安化县湘中新型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邓某,厂长。
被告:常德市隔热防水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尹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长友常德市鼎城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望华常德市鼎城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雪平;审判员:黄望龙;代理审判员:喻瑾琦。
二审法院:湖南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成文日;审判员:喻召之;代理审判员:郭继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5日(经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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