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肃宁县师素信用社侵权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沧经终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祥利 单位:
判断本案师素信用社扣划“英华服装厂”2000元货款还贷是否侵权,关键在于确认师素信用社所要扣还的贷款是由谁所贷、用途是什么以及贷款时间。而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证据并不难查清,为何一、二审法院会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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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1993)肃经初字第38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沧经终字第90号。
2.案由: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53岁,汉族,农民,肃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邹志芳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肃宁县师素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28岁,该信用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李秀敏肃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景生;人民陪审员:付洪飞李俊卿。
二审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银楼;审判员:于振东;代理审判员:吴志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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