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义乌市东风燃料煤粉厂

义乌市律师事务所

磐安县公安局

磐安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六文 单位:
本案被告对原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人身和财产)是刑事侦查措施,还是属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搞清的一个核心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政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又是负责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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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个体工商户,系义乌市东风燃料煤粉厂承包人,住义乌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小伟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磐安县公安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阿明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潮福;人民陪审员:金式聪朱洪琪。
二审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六文;审判员:吴照哲;代理审判员:陈振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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