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阿克苏地区公安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五队

阿克苏市律师事务所

阿克苏地区公安处

公安处法制科

文书字号: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告张某收到公安局的裁决书的当天所写的“材料”,能否认为是他对公安局的处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
所谓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公务活动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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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01号。
2.案由:不服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53岁,汉族,四川省南县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五队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袁行荣阿克苏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阿克苏地区公安处处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吕某,公安处法制科科长;杨某1,公安处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吕某1,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景明;代理审判员:郭敏辉范广新。
二审法院: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跃方;审判员:常立新陶燕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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