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不服南宁市郊区亭子乡政府拆除违章建筑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地区检察分院

亭子乡人民政府

南宁市郊区亭子乡司法办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旭恩 单位: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正确,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行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评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本案而言,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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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拆除违章建筑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男,72岁,汉族,农民,家住南宁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谢某1(系原告之子),男,38岁,汉族,农民,家住南宁市;程某,女,65岁,南宁地区检察分院离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郊区亭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亭子乡人民政府乡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陆某,南宁市郊区亭子乡司法办司法员;李品婵,南宁市郊区亭子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毓麟;审判员:蓝萍陈元山。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寿林;审判员:张旭恩;代理审判员:李雨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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