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义乌市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本案一、二审之间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审判中如何应用司法变更权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违法行为属实,行政机关给予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37.5%/m2或10%/m2的处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刘某户和2号户是单独处罚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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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义乌市人,教师,家住义乌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汪宁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某,男,39岁,汉族,职工,住义乌市,系原告之夫。
二审委托代理人:方某,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某,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律顾问;黄某,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监察大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潮福;人民陪审员:陈之青楼仁勇。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六文;审判员:金根荣;代理审判员:何耀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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