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屯农业经济合作社不服天等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补偿费批复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等屯农业经济合作社

来宾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天等县人民政府

天等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天等县制药厂

天等县制药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杰勇 单位:
1.本案中县政府的批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因征地“三费”问题,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原告即以此拒绝办理征地手续,严重影响了国家扶贫项目的建设。在此情况下,天等县土地管理局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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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36号。
2.案由:不服征用土地补偿费批复。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等县天等镇丽川村天等屯农业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农某,天等屯农业经济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韦炳岚来宾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凌某,天等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天等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苏某,天等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第三人:天等县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天等县制药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天等县制药厂第一副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立鸿;审判员:陈高举;代理审判员:杨立文。
二审法院: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杰勇;审判员:王宗凤;代理审判员:黄昌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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