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惠州市国土局没收土地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惠州市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技术开发公司

惠州市国土局

惠州市国土局

惠州市林场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池志勇 单位:
本案被告惠州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实体处理缺乏事实依据。被告认定朱某采取欺骗手法,分别在两份《财产互换合同书》上假借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和仙膳酒楼朱某1之名,掩盖朱某本人出钱非法私自买地的事实,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没收土地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48岁,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惠州市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惠州市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惠州市国土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邓某,惠州市国土局副局长;罗远雄,惠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林场。
法定代表人:梁某,惠州市林场场长。
第三人,朱某1,男,29岁,惠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惠东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车万兴;审判员:彭景幸黄惠珍。
二审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辉;审判员:谢惠英;代理审判员:池志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