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公主岭市工商局查封财产措施和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个体晓康百货商店

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分局

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文书字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宁纯年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封闭”原告摊位的行为属不属行政案件、原告要求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认为,此案属于行政案件,被告侵权应予赔偿。一审定性、适用法律准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具体地讲,这是一起由被告查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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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查封财产措施和要求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48岁,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个体某百货商店业主,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上诉人):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某,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某,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分局局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邹某,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奇娜;人民陪审员:刘启发李起丰。
二审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恩富;审判员:刘继元;代理审判员:王君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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