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唐河县工商局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劳动服务公司

唐河县律师事务所

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春合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上是一致的,认定性质、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关键有以下几点:
1.劳动服务公司借经理部的款是法人行为,还是赵某的个人行为。
工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作了大量调查,收集了扎实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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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80号。
2.案由:不服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唐河县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崔玉臣、段振浩,唐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郑某,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南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郑某,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1.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德全;审判员:付生赵纯。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松森;审判员:周春合;代理审判员:李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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