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燃料公司不服辽源市人民政府扣押财产案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辽县燃料公司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市专卖事业管理局

辽源市糖酒公司

辽源市

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辽源市糖酒公司

辽源市糖酒公司

辽源市荣华食品厂

辽源市荣华食品厂

文书字号: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大光 单位: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1.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因没有或缺少存款或现金,在商得债权人同意,用其所有的某种流通物资抵偿债务,是法律所允许的。这种以物抵债的经济活动方式,与擅自经营某类物资在性质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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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产。
3.诉讼双方
原告:东辽县燃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东辽县燃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曹福贵,东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专卖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辽源市专卖事业管理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位某,原辽源市糖酒公司副经理,现辽源市蔬菜公司副经理。
被告:辽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某,辽源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邢某,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辽源市糖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辽源市糖酒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辽源市糖酒公司科长。
第三人:辽源市荣华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毕某,辽源市荣华食品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辽源市荣华食品厂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民;审判员:贾冬生孙利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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