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停业生产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爱钦 单位:
本案是大陆首起涉台环保行政案件,其审理也开了我国审理恶臭污染行政案件的先河。在审理中,有三个问题值得评析:
1.如何认定恶臭污染事实,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目前,我国尚没有恶臭气体排放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而且由于技术方面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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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01号。
2.案由:不服停止生产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特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女,28岁,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厦门市;费克俊,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1,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某,男,31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干部,住厦门市;张斌生,厦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男,55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副处长,住厦门市;许某1,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振华;审判员:庄本中;代理审判员:林月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树彭;代理审判员:何丽圆黄伟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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