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六陈联华电器厂不服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六陈联华电器厂

平南县六陈联华电器厂

平南县行政经济法律服务中心

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友信 单位:
渔业资源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为此制定了渔业法律法规,对渔业的生产、保护和利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间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鱼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2.案由:不服罚款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六陈联华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莫某,六陈联华电器厂厂长。
原告:杨某(又名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平南县六陈联华电器厂职员,住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平南县行政经济法律服务中心干部。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梁某,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干部;林名汉,男,平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立清;代理审判员:周煜杰梁爱琼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