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柳州市房产管理局终止公房铺面租赁关系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柳州市房产管理局

柳州市胜利房管所

柳州市解放房管所

柳州市律师事务所一分所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少雄 单位:
1.本案首先应当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要求租用中山东路71号公房铺面的答复》是否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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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终止公房铺面租赁关系。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48岁,个体户,住柳州市胜利小区四村七栋一单元1—2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男,45岁,个体户,住柳州市光明路72—2—32号。
被告(被上诉人):柳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柳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肖某,柳州市胜利房管所所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柳州市解放房管所副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粟维友柳州市律师事务所一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连宏;人民陪审员:黄秋明钟秀琼。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扶苜;代理审判员:韦武斌巫喜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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