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玩忽职守案 溯及力、缓刑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2)振刑初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海 单位:
1.刑法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中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本案中行为人林某、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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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2)振刑初字第111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37年6月15日出生,海南省琼山市人,2001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符天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海南省琼中县人,2001年6月1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何子景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海南省琼山市人,2001年6月1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王盛龙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和彬;审判员郑唐德蔡汝军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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