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2)湖刑初字第2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天兴 单位:
本案定性之所以存在争议是由于争议者对犯罪构成理论及有关法条的理解不尽相同。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对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根本原则,抛开此原则处理刑事案件不仅有可能将此罪认定为彼罪,甚至有可能将无罪认定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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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2)湖刑初字第223号
2.案由: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天勇
被告人:杨某,男,23岁,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原系厦门灿坤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02年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温锦标杨瑜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子青;审判员许付志,代理审判员邱永栋
6.审结时间: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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