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侵占、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康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金属科

浙江省丽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楼缙东 单位:
正确确认犯罪人身份是本案准确定罪和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1994年9月陈某在全民经济性质的浙江省永康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简称“协作总公司”)任业务员,1995年6月14日被协作总公司任命为金属科副科长。1995年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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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1)永刑初字第291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94号
2.案由: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双标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45岁,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原系永康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金属科副科长。
辩护人:翁月红浙江省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美巧;人民陪审员陈哲亮施东云
二审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华敏;审判员吴倩;代理审判员诸葛剑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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