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康市鑫江面粉工贸公司

浙江省律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美巧 单位:
本案行为人王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其利用职务上主管、经管公司财物的便利,采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公司款是毋庸置疑的,但王某占有公司款的行为是否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则存在争议,因为王某与浙江永康粮油集团签有《企业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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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0)永刑初字第376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32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在望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原系永康市鑫江面粉工贸公司经理。
辩护人:周跃明浙江省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美巧;人民陪审员陈哲亮施东云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华敏;审判员吴倩;代理审判员诸葛剑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4日(期间曾因请示而中止审理)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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