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案由: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2)房刑初字第2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全莹 单位:
1.本案背景
2002年初,北京市民众中传闻某些艾滋病患者将自己含HIV的血液注射入他人体内,传播疾病,报复社会。无论该传闻内容的真实性如何,传闻本身存在的客观性毋庸置疑。试持一名普通市民的心态看待,其不可能有能力查究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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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2)房刑初字第203号
2.案由: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迁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文盲,农民。
辩护人:李某1,女,33岁,农民,系被告人李某之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全莹;代理审判员马绍辉李金平
6.审结时间: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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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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