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社区保安队夜巡分队网络巡逻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社区保安队龙潭市场治安岗亭

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2)闸刑初字第1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宗光 单位: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抢劫罪中,一些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也属“强拿硬要”;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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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2)闸刑初字第172号
2.案由:抢劫、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卫
被告人:谈某,男,49岁,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原系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社区保安队夜巡分队网络巡逻队员,因本案于2001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梅生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德壅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男,43岁,汉族,出生地江苏省镇江市,原系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社区保安队龙潭市场治安岗亭队员,因本案于2001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宗光;代理审判员刘敏;人民陪审员姜善荣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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