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妨害作证案
案由:
妨害作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2)诏刑初字第1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耀东 单位:
1.关于本案的定性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妨害证人作证的犯罪案件。妨害作证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它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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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2)诏刑初字第178号
2.案由:妨害作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忠明
被告人:沈某,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牙科医生;因本案于2002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沈锦生福建诏安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鹏;代理审判员张百海王廷学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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