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组织淫秽表演案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2)虞刑初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立军 单位:
本案行为人系歌舞团打工者,本罪由于在实践中犯罪主体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老板等,且有学者认为出于牟利之目的组织淫秽表演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犯罪,故而引起本案控辩双方对行为人能否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2)虞刑初字第82号
2.案由:组织淫秽表演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福灿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于2001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哲军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大兔;人民陪审员何传敖邵文海
6.审结时间:2002年3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